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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问题之二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应当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计算期限自聘用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按照一年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对重病、绝症患者,应当增加医疗补助。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条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主要有四种:,而在不同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1,12个月上限标准
    

在这一标准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工资基数不限的12个月上限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工作满12年,也只能获得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一标准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二是12个月工资基数上限。在制定和讨论《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考虑到部分高收入劳动者收入较高,在劳动关系中不一定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主要保护低收入劳动者。如果他们不区分高收入和低收入,就按照他们的月工资来计算,这并不反映国家劳动法律制度的宗旨和立法宗旨,相反,考虑到上述因素,就违背了公平正义等法律的最终目标,高收入劳动者在经济补偿方面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对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进行了限制。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用人单位将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职工工作多少年可以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没有最高限额。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依法整顿时,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应当裁减人员。
    

3.双重标准
    用人单位除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医疗补偿。主要用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重病、绝症患者,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的50%,绝症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的100%,双标准,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可以补偿多少个月的工资,不设最高限额,再乘以2,虽然这一标准仍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基础,但由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两次工资,因此具有处罚性质,这在《劳动合同法》中被称为“补偿”,案例:
    

毛**到河南**啤酒工业有限公司工作。,1989年9月在公司质监研发部任质检员。2009年3月,他因投诉公司不办理社保,被要求等岗。在等待期间,公司没有向他支付任何劳动报酬,2009年11月,他在没有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停止缴纳养老保险,也没有办理医疗保险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毛某于2010年10月10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300元
    仲裁委员会认定:1.申请人于1994年1月11日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单,申请人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的工资分别为1073元、1063.0元、1043.0元、1378.0元、1261.0元、1295.0元、1127元、1133.0元、1223.29元、885.39元、969.39元和68.99元,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43.34元
    仲裁委员会裁定:1.双方于1994年1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未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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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