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侵犯版权可以被定罪 |
释义 |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牟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律法规,有巨额违法所得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但根据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只能构成四种犯罪。什么样的侵犯版权行为可以被定罪?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被定罪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传播书面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是指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负责的作品,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享。作品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单独使用的,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人、作曲人、摄影家享有署名权,制片人享有其他著作权。剧本、音乐可以单独使用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未经上述人员同意使用其作品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制、复制、拓印、录音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录像、复制、翻拍;发行是指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品,以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传播与整体行为密切相关,应当同时具备,构成本罪。如果只占有一个方面,就不符合本罪的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合谋,分别复制、散发文件的,属于共同犯罪,仍可以构成本罪;出版具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是指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后,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和发行。出版商出版图书,通常需要在著作权人的授权下取得作品的专有著作权。排他性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制作、发行原版或修订版的排他性权利。它是与著作权有关的一种重要权益,也是排他性的,他人不能行使,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音像制品,是对音像制作者著作权相邻权的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是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因为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付出了相当数量的原创劳动,所以他们也有权依法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自己的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未经许可,他人复制、传播自己的音像制品,当然是侵犯自己的权利。制作、销售他人署名的艺术作品的行为,是以他人名义的非法牟利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艺术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也欺骗了公众,对我国的文化市场秩序是相当有害的,应当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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