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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内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释义

试用期内怀孕的女员工如果从人德和社会责任的角度持否定态度,是否可以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可厚非。但今天我们只能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治疗
    (4)孕期女工,生育、哺乳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但本规定还有一个前提,即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终止生育、哺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第四十一条:,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三)企业因生产变化,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职工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形,(一)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的,有老年人、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招收新员工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劳动合同,不得经济性裁减。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辞退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完全解除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劳动合同。更不用说在缓刑期的孕妇了。因此,我想提醒怀孕的女职工,最好不要选择试用期怀孕,以免用人单位套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与您解除劳动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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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