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谁应该作证 |
释义 |
1、 在离婚案件中,除特别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人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但是,这只是一项一般原则,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因此,对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法院调查取证制度进行了补充。在我国建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限度地吻合 离婚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书时,应当提交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诉讼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原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据: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数额和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等,生产经营、存货及其他投资等,并出具清单,列明存放地点和方法,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牺牲等。(三)托儿费用的数额,如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 如夫妻分居或分房居住两年,其中一人外出多年没有任何消息或宣告失踪或死亡,其中一方不履行照顾扶养、虐待、遗弃等义务的,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证据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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