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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娘怀孕和离婚后的订婚礼物可以退还吗?
释义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返还已按海关规定支付的订婚礼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三)婚前支付生活费前项第(二)项及第(三)项之适用,以离婚为条件,生活确有困难时,应考虑下列因素:(一)为结婚,全家共同借钱,(2)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3)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4)其他突发事件,家庭生活困难,支付人对其生活困难负有举证责任(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全额返还彩礼(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不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全额返还(3)根据付款人的困难程度,决定返还金额(4)根据结婚年限确定返还金额。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同居时间为准。在实际同居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可以按总额的一半以上酌情退还聘礼;在实际同居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以酌情退还一半以上的金额;如果超过两年,将不予退还。(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退还金额。因付款人过错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不予退还。因受赠而生活确有困难的,受赠数额可以减半确定;因受赠人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男方支付聘礼后,男方与女方未办理结婚手续,或者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相应增加退费金额,他们没有共同生活的请求,那么要求返还订婚礼物的请求可以被法院接受。在怀孕和离婚的情况下,新娘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所以彩礼只能从主体生活困难的方面返还,


    


    

订婚礼物返还范围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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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