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广西尊达工业燃料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达公司)申请执行广州飞天高级润滑油厂(以下简称飞天润滑油厂)销售合同纠纷案在办理过程中,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根据生效判决,从飞天润滑油厂账户中强行扣划310493元。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仅将180493元转至该公司,其余13万元未退还该公司。因此,公司于2007年1月5日以书面形式要求法院支付剩余的13万元,但被法院驳回。为什么?法院经审查认定,柯永金系自然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第一大股东,占公司股份的70%。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柯永金与自然人梁红英发生合伙纠纷。柯永金是被执行人,欠款120367元。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也执行了此案。于是法院暂扣公司13万元,拒绝转让 第二,判决要点: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不过,由于柯永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他也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他持有公司70%的股份,并实际控制公司。可以认为公司的大部分资产都属于他。法院认为,由于柯永金是梁红英案的被执行人,考虑到执行柯永金个人财产时,有可能拍卖柯永金持有的钻石公司70%的股份,钻石公司的资产状况尚未审计,目前尚不清楚。为了便于拍卖,使股权购买人不会购买空壳公司,从而损害利益,暂扣该公司13万元是为了确保该公司拍卖后至少有13万元现金流。因此,法院不支持该公司转移余额的请求 第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法院中止13万元是否合适。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一般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分离。13万元属于钻石公司财产,与柯永金无关,法院暂不受理;二是落实法院的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将这13万元返还钻石公司,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一是钻石公司将这13万元用于正常经营,但其盈亏不可预测;2、 柯永金利用其作为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抽逃资金偿还梁红英的债务,对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产生影响;3、 柯永金应法院采取的股权拍卖措施,将13万元连同公司其他财产一并转让。无论发生什么,都难以兼顾柯永进债权人梁红英、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不能按一般方法处理新的特殊情况。现行法律没有考虑到本案的情况,对本案的处理值得研究。法院暂扣13万元,其目的是:一是对作为债务人的柯永金施加压力,督促其履行个人债务;二是缴存资金保护柯永进所持公司股份含金量,并制定股权拍卖方案。最准确的办法是用柯永金在公司总资产中的份额(含13万元)来履行个人债务进行拍卖。不过,这样做的成本非常高,所以行政法院暂时扣13万元也是权宜之计。无论如何,行政法院并没有简单套用传统理论,敢于从法人格否认制度上思考,探讨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在一定条件下,对其股东负责的新课题,闪烁着智慧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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