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处理职务发明条例规定的报酬,按照约定的报酬支付标准,研究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发明报告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明确权利,发明完成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义务和责任,及时确定发明权益的归属。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单位在建立上述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收有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发明报告制度和奖励制度 (2)《职务发明条例》第八条:职务发明,单位有权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作为技术秘密公开,发明人对非职务发明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第九条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申请权的归属,保护技术秘密或者披露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没有约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发明和知识产权申请报告第十条发明人完成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的,除本单位另有约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的以外,发明人超过两人的,应当自发明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单位申报,第十一条发明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发明的名称和内容;(三)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及其理由;(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 第十二条发明人主张所报告的发明是非职务发明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上述期限内答复的,单位在书面答复中声称所报告的非职务发明是职务发明的,视为承认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应当说明理由 发明人自收到公司答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双方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决;无异议的,视为职务发明第十四条单位应当自发明人申报职务发明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申请知识产权、是否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在中国公开,应当书面通知发明人,单位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发明人的,发明人可以书面催告单位答复;单位自发明人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答复的,视为该单位已将该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发明人有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获得赔偿。该单位以后在中国申请并取得该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有权领取本条例规定的职务发明鉴定奖励和报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务发明的著作权归用人单位所有,因为职务发明人是利用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源取得发明的,但职务发明人可以享受有关报酬和署名权。具体情况下,如何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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