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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释义

无效的婚姻或取消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双方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只能视为同居。在实践中,许多人错误地将可撤销婚姻视为无效婚姻。其实,这是两种不同的婚姻状态。现在,我来告诉你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1)婚姻条件的缺失是不同的。可撤销婚姻所缺少的是婚姻双方违反了“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因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而缺乏实质性的婚姻条件。婚姻无效是绝对无效的,只要符合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就属于无效,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灭;例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法定结婚年龄以前的婚姻,离婚时双方的年龄在法定结婚年龄以内。有禁止结婚的家庭关系,有子女或者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无效婚姻在申请时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撤销婚姻相对无效,它有期限,因时间的推移而消灭。即被胁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三)不同申请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宣告婚姻的主体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人民法院无效判决,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宣告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2)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婚姻无效宣告的,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近亲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宣告婚姻无效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病人有婚前医学上认为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是与病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关系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因胁迫请求解除婚姻的一方只能是被胁迫方婚姻关系的一方,包括不同的申请者,结婚时的结婚条件和时间限制。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不妨直接致电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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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5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