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到家庭的未来走向。但有些婚姻不一定是当事人的意愿,那么这样的婚姻能否宣告无效呢?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判决?以下是您的答案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情形: 即婚姻是强迫的,被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的司法解释,“胁迫”是指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被胁迫的婚姻关系一方,并且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解除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权利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一旦婚姻被撤销,从一开始就无效,这与婚姻无效的后果相同,二者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时,从一开始就认定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的;(三)患有医学上认为婚前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疾病的;(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或者解除的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本法有关父母和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子女,所谓婚姻要件,是有效婚姻的必要条件,否则婚姻将因缺乏有效要件而无效或可撤销 (1)实质性要求:1.必须是异性恋男女,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 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性不低于22岁,女性不低于20岁 4.一夫一妻制是必须的,也就是说,不允许重婚 不得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6.双方不得有不宜结婚或延期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必须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登记他们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登记发给结婚证,领取结婚证,建立夫妻关系。” 婚姻成立的时间是登记完毕并发给结婚证的时间 (1)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但尚未登记结婚的男女,他们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1 <2.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因而不同于非法同居的关系,具有目的性和开放性。即必须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 必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施前 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2001年规定,法定条件如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一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另一方将起诉“离婚”,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可视为事实婚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施前,一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1994年2月1日后一方起诉“离婚”的,可视为事实婚姻,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重新申请结婚证。如果他们申请新的结婚证,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实质条件时开始。(二)非法同居关系,是指未登记结婚、未生活的男女结合以夫妻名义连续稳定同居,或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3)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的效力,婚姻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不违反法律。因胁迫或者其他原因结婚的,无效或者可以撤销。我们必须在双重自愿的情况下结婚,不存在上述可撤销或无效婚姻的情况。以上是小编为你安排的婚姻知识。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可以打电话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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