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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对另一方的赔偿制度和范围是什么?
释义

现在有很多非法婚姻的案例,比如重婚。只要没有合法的婚姻程序,婚姻就可以被视为无效婚姻的范畴。为了解决这类案件,我国在婚姻法中增加了各种无效婚姻制度,其次,我给你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婚姻的赔偿制度和赔偿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婚姻的亲属关系的,被称为血缘婚姻的,婚前医学上认为不结婚,婚后未治愈的,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不适用调解审理婚姻有效性问题。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无效婚姻的溯及力和可撤销婚姻,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
    (1)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许多法律学者认为,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可撤销的婚姻应该有区别,然而,可撤销的婚姻只是对社会私利要求的一般性侵犯,侵犯的程度并不是很严重。自公告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撤销公告没有追溯效力
    (二)当事人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在我看来,无效婚姻并不具有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可以撤销的。在撤销宣告前,应当承认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不侵犯合法婚姻双方的财产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一个全面而周到的处理:双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个人财产证明不清,无法核实的,有权按照共有财产分割。双方购买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负有债务,个人独立清偿债务,共同清偿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且,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贫困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方也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适用于当事人所生子女,救济方式:对于因登记错误而导致无效婚姻的救济方式:
    

首先,行政救济,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于因登记审查不严造成的无效婚姻,登记机关自然会纠错,取消错误登记。这样,行政诉讼就应视为行政自纠的事后程序,即当行政机关不愿撤销婚姻登记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在查阅有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作出撤销登记的判决,除行政机关自行更正外,在行政救济方式上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统一,由于错误登记的类型不同,行政救济的主体也有所区别。唯一能在结婚证上提出行政救济的是被带人,唯一能在假结婚证上提出行政救济的是被带人,唯一能在假婚姻上提出行政救济的是被带人,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无效或取消“欺诈”婚姻。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其无效性进行审查确认。根据受害方的意愿,吊销结婚证;虚领结婚证的,确认为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对骗婚的,除确认婚姻无效并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外,还应通知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宣告婚姻无效的,无效婚姻不给予损害赔偿。因此,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以无效婚姻的存在为基础的。首先,婚姻无效有其原因;二是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法院的宣判,任何人都无权判断婚姻是否无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如果起诉时法律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只有在有法律原因并被法院宣告无效时才能发生
    (2)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的,确认婚姻无效赔偿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一方有过错,无过错的人不应当要求赔偿。这里的过错是基于婚姻结束的时间。指一方明知违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比如重婚案中,一方瞒着对方结婚的事实,骗取对方结婚。对方没有过错。当他们结婚时,对方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如果结婚时明知有无效理由仍坚持结婚,双方都有过错,没有赔偿。但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担。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三)有损害事实的,适用婚姻无效赔偿责任,必须受善意方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的侵权责任原则,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不动产损害,不包括期待权和未来利益。无论何种赔偿,一方所遭受的损害必须与无效婚姻有因果关系
    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无效婚姻善意方的财产所有权而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害应当是婚姻关系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精神损害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造成公民人格的非财产损害和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出发,他以精神损害赔偿为要件,以精神慰藉为最终目的。有时无效婚姻给无辜一方造成的精神痛苦难以估量,甚至超过离婚。因此,有必要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来抚慰无辜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违反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德、隐私或者其他个人利益,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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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