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赔偿50万元以下。”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三种:一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基础计算法定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国家关于稿酬的有关规定,可以参照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费 4)权利人出售的份数乘以每份利润的乘积 <5)侵权份数乘以每份利润的乘积(六)因侵权致使权利人不能履行或者难以履行许可合同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七)因侵权致使权利人作品价值损失;(七)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其他方法,诉讼费用也应纳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会产生很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的费用、制止侵权的差旅费、查阅、收集证据材料的费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费用等。被侵权人支付的调查费和律师费应当纳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范围,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这些费用是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应当是被侵权人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所遭受的实际损失,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赔偿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计算,也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利益计算。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的费用的,以其侵权行为所得为收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下列三种情形: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一般以被告的营业利润作为赔偿金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书面作品,共发行5000册的,侵权赔偿额为该书的单价乘以发行的5000册减去合理的印刷费用,发行与发行折扣 最高法院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根据侵权情节,可以确定赔偿额在500元至30万元之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所得的,法院应当根据侵权的情况,判决赔偿50万元以下。” 以上规定为法定赔偿。当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利益时,法院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法定赔偿的前提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由法院决定,一般由初审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侵权影响等方面决定。最高限额为50万元,没有最低限额 <4,精神损害损失 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于对著作权人身权利的损害,即:,著作权人身权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公民商誉损害赔偿、法人姓名权损害赔偿、姓名权损害赔偿等。超出此范围,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如:1)未经原告同意,严重违背自己意愿发表作品,对原告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2)大量抄袭原告作品,影响广泛,使被告人名声大噪 <3)未经许可,严重歪曲、侵占他人作品 <4),以自己的名义出版原告合作作品,使被告享有盛誉的,未参与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签名的,严重扭曲演出形象,对原告社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制作并销售原告签名作品,(八)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其他情形,应当根据损害情况优先适用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过错程度综合确定,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利益、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超过5万元 司法实践中的其他计算方法除上述规定外,各地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也创设和积累了其他赔偿计算方法 <1)合理的过户费,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证使用费和其他收入报酬作为补偿标准,一般来说,有关部门对著作权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转让费有一定的标准,或者有合同标准,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比较,以及同行业、同级其他单位的版税标准。这些标准一般是客观的,不受当事人之间争议因素的影响。如著作权报酬、著作权财产权转让费等 在实践中,法院计算侵权字数,然后按照报酬标准的2至5倍进行赔偿。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薪酬标准,一千字的最高金额为100元,按2至5倍计算,薪酬非常有限。最高赔偿仅为每千字500元。目前,在文化界,一些报刊邀请著名作家做专栏,稿酬已超过千字千元。有的作家出版畅销书,稿酬高达几百万元。如果按照薪酬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够的。同时,按报酬标准赔偿侵权行为实际上是将违法行为合法化,不利于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按税率标准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方法。最大的弊端在于执法不统一。由于审判长的人员或价值取向不同,类似案件往往在同一领域作出不同的赔偿判决,有时严重侵权的赔偿金额低于轻微侵权的赔偿金额。二是赔偿有时达不到当事人的实际损害程度,使当事人难以接受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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