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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释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国发[2015]51号,国务院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解决重大民生和公共部门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弥补不足,增强后劲,扩大有效投资需求,为促进投资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下列规定执行。城市及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房地产开发项目:20%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不变,为40%,水泥项目不变,为35%,煤炭、电石、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化工、,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和多晶硅项目保持30%不变。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保持25%
    

电力等其他项目保持20%
    第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等重大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停车场和核电站可在最低资本金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降低
    第三,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时,应坚持贷款独立审核,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制度要求,对资金的真实性、投资收益和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复核和评估,坚持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具体金额和比例。对于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经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并办理备案手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未经金融机构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原合同执行
    第五,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6、 本通知自2015年9月9日国务院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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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