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案件分析(二) |
释义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要明确 案件回放:罗某2005年4月在建材公司工作,月薪20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5年10月,建材公司因违反劳动纪律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建材公司提倡在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游戏性。罗某对此没有异议,但声称这是轻微违纪行为,不应作为开除的理由。根据《建筑材料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第六条规定,建筑材料公司主张“。。。4.擅自离岗(如探班、离岗、睡觉等)或从事其他影响履行职责的活动(如读书读报、看杂志、看电视、听录音机、收音机、玩电子游戏、编织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50-5000元的经济处罚,同时,解聘时公司不应向罗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建筑材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真实性,罗某不以为然,声称从未见过该条例。庭审中,罗某和建材公司表示不愿意继续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罗某的仲裁请求,并裁定建材公司应向罗某支付2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款 案例分析:《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用人单位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p> 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建材公司并未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建材公司职工奖惩条例》已在本单位公示或明确告知罗某,罗某也不同意该条例的真实性。因此,仲裁委员会不接受《建筑材料公司职工奖惩条例》的真实性。虽然罗某的工作存在违纪行为,但建材公司并没有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制度对其进行约束。因此,仲裁委员会不承认建材公司违反劳动纪律终止与罗某劳动关系的主张,罗某和建材公司在庭审中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劳动关系,罗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协商一致,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规定,裁定建材公司向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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