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化、中海油: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下调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向军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家储备供应的汽、柴油(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190元和18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价格分别为8545元/吨和7435元/吨。其他成品油价格也将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标准成品油价格见附件1 第二,运输、民航等特殊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调整。调整后,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分别为8945元/吨和7835元/吨。其中,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价格暂按军用油价格执行 (3)不同地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和批发价应平均调整。调整后,各省(自治区)汽柴油零售价格最高,城市)和中心城市见附件2 4。其他有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5。液化石油气最高出厂价格按0.89:1的价格比确定,供应价格为。军工等部门90号汽油,具体价格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的前提下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调价实施时间为8月18日24:00,2014年 相关价格联动和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8.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组织成品油生产和运输,确保市场供应稳定;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及时报告异常情况,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uploads/202401/09/W0201408185669348698813913.pdf 各省汽柴油零售价格最高,城市和中心城市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8/W020140818566934889408.pdf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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