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或者控制的,应当向公司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今天,我们将详细介绍要约收购的豁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在30%以下至30%以上、50%以下至50%以上的,需向其他股东进行全面要约收购,此次收购以该股过去52周的最高收盘价为条件,但股东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因此,在市场上,大股东往往提出增持公司股份30%以上或52%。条件之一是获得证监会批准豁免要约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 第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豁免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收购人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豁免的决定;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或者增加控制权。(一)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似乎并不符合真正意义上的收购,但在实践中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很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都是国有企业。虽然国家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每一家国有企业实际上都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它们之间的股权转让也可视为一次收购 (2)上市公司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困难,收购人进行收购是为了挽救公司,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借壳上市的购买者通常使用这一条款来免除要约收购的义务。收购人发现符合条件的标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困境时,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标的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公告资产重组方案,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此时,收购方公布的资产重组方案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其能否通过要约收购获得豁免,因此,收购方注入或置换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非常重要。对于市场上大量的空壳公司来说,这一豁免为优质企业重返空壳市场提供了可能 (3)上市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或者控制公司30%以上股份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投资者持有并控制公司30%以上的股份。最典型的情况是控股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实现整体上市。由于历史原因,A股市场上市公司规模较小,但控股股东往往是一家庞大的集团公司。他们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资产只占其总资产的一小部分。而且,由于公司股的非流通性,很多上市公司只是作为控股股东的融资平台。如今,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A股市场即将实现全流通。大股东通过定向增发新股将全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引发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条款。那么通过这一免责条款,我们就可以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了 (4)收购人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以上,是根据法院判决申请股份转让手续的结果。在根据本条款申请豁免投标报价时,购买人应当注意只有法院才能作出股权转让的裁定(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以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条为延伸条款,表示中国证监会有权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增加新的豁免情形 200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东减持或者增持股份,导致股东所持或者控制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因改革方案的实施而产生要约收购义务的,经申请可以免除要约收购义务。本规定丰富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促进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而许多上市公司也借此机会实现了本可以实现的股权变更,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豁免的最后一种情形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有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例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发行a股和B股(内资上市外资股),购买人在A股市场增持股份符合全面要约收购申请程序的,因股份种类限制,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购买B股的义务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在进行能够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行要约收购的义务。现实将更加复杂。小编建议您详细咨询我们律师网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公司股权收购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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