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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劳动仲裁程序
释义

上海市劳动仲裁程序1.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7日内通知当事人。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应当按时交纳仲裁费,被告应当在收到“答辩通知书”后15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他们有共同的理由,应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3.案件审理: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经仲裁庭同意在开庭期间回避的,原告视为撤诉,被告视为违约。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裁决。调解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原告应向仲裁委员会办理回避手续,仲裁期限为: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结束劳动争议的解决。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延长30天。在审理过程中,有国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应当作出裁决并送交双方当事人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定。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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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