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的效力 |
释义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仲裁程序。在此期间,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裁定的方式解决。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应当制作裁决书,并在裁决书送达双方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再生效。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生效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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