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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它是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管理的,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担任。”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准司法性国家仲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裁决的有效执行,三方共同处理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然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但其主任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其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直接影响特定人、特定物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作出的,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影响是确定的,但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不是行政机关,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者厂长指定)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由企业和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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