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包人不履行结算协议的,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撤回申请后是否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仲裁 <1.撤回仲裁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人都可以撤回申请,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双方私下达成的解决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能中断仲裁的限制。只有仲裁庭按照法定程序达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只要在时效期间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根据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解决。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进行调解。 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调解书 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应当在调解书中载明。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在送达调解书前撤回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四十二条。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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