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中双倍工资补偿的诉讼时效何时开始 |
释义 |
法律上的回答:第三种观点是法律部门同意的,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一个月以上不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这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本款不适用的规定不能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案件事实 2010年4月,小美在小王投资的某商场鞋柜担任导购员。2011年1月,小王鞋柜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之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也没有为小梅缴纳基本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6月7日,小美涉嫌在商场偷厕纸。商场要求小王辞退小梅,小王只好辞退小梅。小美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于是向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一项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双倍差额18197元。永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小梅的请求,但小王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差额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梅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18197元是否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超越诉讼时效,应当予以支持。理由是:属于双倍工资性质的劳动报酬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期限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的规定,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本案诉讼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即2012年6月7日,不超过诉讼时效,应予支持p> 第二种观点是,如果不超过诉讼时效,就应该予以支持。理由是:本案诉讼时效从2012年2月开始计算,即自入职之日起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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