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
释义 |
裁定 申请人女,冀XX,汉族,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秦XX 申请人冀XX起诉被申请人工伤待遇纠纷案,2012年12月27日,本会依法受理案件后,被申请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经研究,驳回了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于2013年1月11日开庭审理。申请人冀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李XX出席了庭审,本案已审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被申请人获得医疗费14000元、随访治疗费1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45344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40元,停工期间工资3546元,交通费2000元,检查费139.5元,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2年3月10日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于2012年3月10日至3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31日,申请人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在资阳市中医院住院26天。肇事者吴某某支付了医疗费。2012年6月25日,申请人住院后立即上班。2012年6月27日,申请人与肇事者吴某某达成协议,由其承担交通事故赔偿金12000元。2012年7月18日,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受伤申请人系工伤。2012年10月8日,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受伤申请人为九级伤残。在申请人工伤前,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申请人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777元。申请人于2012年6月领取工资1150元 根据第30、33、34条,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法庭记录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决定通知书》(财发[2011]28号)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津贴中的43229元(32422元/年)÷ 12个月× 16个月),住院期间护理费1300元(50元/天)× 26天),检验费139.5元。由于申请人于2012年6月25日出院后立即复工,且被申请人在工伤前后一直支付工资,因此不存在单独计算工伤工资的问题。但被申请人6月份因工伤减少的工资627元(1777-1150元)应予以补偿。由于申请人只提供了360元的运输发票证明,委员会只能支持申请人360元的运输费申请。上述工伤待遇总额为61648.5元。同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实施意见》第十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第三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12000元,被申请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49648.5元(61648.5元-12000元),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修改本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财发[2011]28号),决定公告第二段;工伤保险条例;资阳市人民政府《实施意见》和《实施意见》第十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根据《通知》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补足工伤保险金49648.5元 应付总额为49648.5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工伤后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工伤认定后,仍需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劳动能力损失程度认定,再根据工伤认定情况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准备的是,在你办理每一个手续时,社保局都会明确告诉你 在这里,小编总结了仲裁文件的相关信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你可以直接用在现实中,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肯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到法律咨询网.com在线咨询或找律师。他们都是专业人士,我相信他们能让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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