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矛盾如下: 1.小企业整体转让、合并、分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纠纷发生后,企业停业,职工下岗无收入,在签订兼并、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过程中上街堵路或找政府商量 ,转让方或一方未履行相关债务、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引发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 在国有企业制度重构中,应采取多种行为,规避法律,清空债务,规避债务,不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以剥离的优良资产组建新公司,将债务留在原壳企业。纠纷发生后,新老企业被债权人起诉,其不动产和设备被查封,导致企业停产,职工无收入 4.国有产权转让,非法经营,评估价偏低,故意回避拍卖过程,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不入市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企业改革后,由于历史财务债务沉重,职工负担过重,企业经营困难重重。但债权银行将债权打包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公司将债权打包转让给外国公司。之后,他们被起诉到法院,企业的资产被查封或强制执行,员工赖以生存的资产不复存在,由于政府错误的政策导向,一些改制企业面临着改制问题,职工上街或上访后,才有了生计。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集体或小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合作制改革”。这些改制后经营良好的企业不多,大多经营困难,有的面临停产、破产。原因有很多。无论从理论和实践的任何角度,股份合作制形式都存在着“先天缺陷”、“后天营养不足”等一系列发展障碍:(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先天缺陷”的根本问题(二)合作制企业股权结构普遍不合理,在合作企业内部,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这两个法律概念经常混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大会制度是“人人有一票”的。一般情况下,根据公司章程,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的决策效率往往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5)股份合作制企业规模小、设备陈旧、产品老化,企业没有发展潜力,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向股份合作制企业发放贷款,导致这类企业融资困难(6)这类企业只能自主选择管理者。一些管理能力强、管理能力强、市场经济能力强的职业经理人被排除在外,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由于上述诸多不利因素和先天缺陷,已经成为企业发展不可逾越的瓶颈或障碍。因此,企业再次重组的呼声很高,这也造成了企业重组成本的重复和浪费 改制后的企业,即使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也没有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他们仍然按照旧的国有企业模式经营和管理。他们穿新鞋走旧路。他们甚至非法逃避公司债务,引发纠纷和诉讼。相反,它们不能正常运作 这是重组后企业遗留问题中最常见、最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或国有非控股企业,职工不依法安置,即不给予我们常说的“职工身份置换”,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给予职工安置费白条;一些改制企业甚至强迫职工以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投资企业 在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剥夺了职工的民主权利。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或者正式批准的。有的安置方案没有职工代表签字,只有工会盖章。造成职工对企业资产状况、企业改制目标、职工安置计划不了解。这些非法改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形成了职工的上访和不稳定因素,企业或企业上级部门应一次性向职工支付历史欠薪,如工资、医疗费、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应计入个人账户的款项、工伤补贴、住房补贴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形成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国有企业退出破产问题。这些企业大多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过低,导致退出企业的职工上访和集体探访增多。此外,企业破产成本过高,破产企业领导破产积极性不高,企业社会职能转移困难。虽然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规定或有一定力度的实施,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工安置成本低的问题。也正是由于再就业形势严峻,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1 据粗略统计,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或与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约有80个,形成了比较完整、系统的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依据。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合同、协议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3.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改革成本问题。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惠民政策,提高职工安置成本,各级政府从财政中注入部分专项资金,由财政向破产企业退休职工支付相关补贴,发放土地变现政策,用于安置职工,偿还职工内部债务,多方面解决困扰政府和企业的巨大改革成本短缺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政府对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就业和离退休人员安置管理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和特殊群体的社会管理和服务。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特殊群体社会管理服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要继续做好主辅分离和辅业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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