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经营、国有产权转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包括国有股转让、参股企业、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让、,(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以由国有产权控股单位或者改制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或者重组企业或者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然而,改制企业不得制定将国有产权转让给企业经营者的改制方案。(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和近三年的资产、财务状况改革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计划和职工安置计划,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企改革[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批。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社会公共管理等有关审批事项的,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再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一)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资本进行清查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要认真核定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验资范围、报送的资产和财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结果负责。在上次清算、验资有效期内的,经国资委批准,不得进行清算、验资。所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中介机构经济核定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批准。根据审批权限,市国资委对申报的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进行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核销审批通过后,企业需建立“销账备案”管理制度,对“销账记账”收回的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3)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以资产、验资和经济责任审计为基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对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进行。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必须在正式报告发布前在国有产权控股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的改制企业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资委批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将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4)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验证,经济责任审计与资产评估 (5)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国有企业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正确处理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从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合力,努力在稳定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和发展。要建立竞争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形成多元化股权,促进企业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积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人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密切合作,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制度。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财政部令第3号)在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公开,通过招标方式传递。转让方式可以是拍卖、竞价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成交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暂停交易,经有关产权转让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公开征集后只有一个受让人的,或者经国资委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协议转让。协议转让的,受让人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和转让股权比例的确定应当公示 (2)国有产权转让给企业管理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2005〕78号)。企业经营者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意向、参与人、认购股份、参与形式等,企业经营者不得参与国有产权转让决策、财务审计等,离境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买卖国有产权。经营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企业国有产权的收购。 (3)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出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资委批准,分期支付,但不得超过一年,首付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由受让方依法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任何国有产权的转让,都不得采取一定比例的优惠待遇 (4)国有企业采取产权方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