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改制后如何处理股权纠纷 |
释义 |
企业改制纳入公司治理模式后,股权纠纷呈现交叉现象,司法实践出现了新的变化。以下是一些企业管理者股权纠纷的案例可供参考: 网友提问:几年前,一批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当时,股权被确认并写入公司章程。但由于历史原因,现有股东以外的员工提出也享有股权,请求确认。法院会支持吗?律师回答:90年代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很强的政策背景,改制后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多年,因此,他们的股权结构应该被视为一个既定的事实,不应该轻易改变。因此,如果相关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索赔要求进行重新确认,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网友问:目前,隐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行为在《公司法》和《合同法》中没有被禁止,但隐名股东与实有股东之间存在利益纠纷。律师:所谓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簿上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如果双方同意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向公司投资,并同意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投资风险,实际投资者向法院主张实名制股东转让投资收益等财产的,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外,法院一般予以支持。如果双方不同意实际投资者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实际投资者不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实际投资者为隐名股东,而其投资行为并非隐名投资行为,只能根据债权债务的一般关系来处理,许多隐名股东的出资是规避法律规定的。在合理回避的同时,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上述权利和义务,以免因当时的利益冲突而发生纠纷 网友问:a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并办妥了全部移交手续。由于经营不善,B公司提交法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原因是未向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这种股权转让是否有效 律师:从形式上看,a公司和B公司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交接手续,但没有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因此不具有公示的效果,不能对抗第三方。实质上,a公司和B公司都是合格的转让主体。股权转让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没有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可以事后补足,因此这种股权转让应该合法有效吗,大股东往往利用控制公司的地位侵害小股东的利益。比如,a公司投资5万元,B公司投资85万元,C公司投资10万元成立公司。B公司派出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后来,a公司和C公司发现,B公司利用自身条件,从a公司提取了85万元资金。a公司和C公司打算起诉B公司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但由于公章和营业执照都在B公司手中,给两家公司的起诉带来了困难,甚至陷入僵局。面对这种情况,a、C公司该如何处理 1.必须有派生诉讼事实,即公司部分股东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股东提起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恶意诉讼,即:,善意诉讼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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