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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无效诉讼应注意的问题:(1)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只要公司合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就可以作为公司合并无效的原因。实践中,违反下列强制性规范是公司合并无效的常见原因: 1.违反《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3.债权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但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 为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关系,在法院判决合并无效前,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当事人在法院判决前提出无效事由的,合并确认有效《关于审理企业改制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合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合并协议不得生效。但是,当事人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合并协议有效p> (三)无效合并的法律后果。合并中,消灭的公司应当与存续的公司分离,存续的公司应当变更。无效合并的判断仅对未来有效,不影响存续公司以有效合并为前提的法律关系。如果合并无效判决追溯到过去,从合并之初就失效,会影响交易安全,导致法律关系混乱,损害第三人利益。我国合同法第58条最后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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