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混淆的后果是什么。其验收分为一般验收和特殊定验收两种。一般承诺是混淆的主要原因,混淆是指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导致合同关系消灭。混淆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混淆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和其他财产属于同一人;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淆只意味着债权与债务属于同一人。一般来说,混淆只指狭义的混淆,债权债务混淆是债权债务承担的结果。其验收分为一般验收和特殊定验收两种。普遍接受是造成混乱的主要原因。例如,合并前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由于属于同一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消灭。再比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因属于同一人而消灭。特殊假设引起的混淆,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混淆的效果是绝对消灭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从属债权的从属债务。根据合同法,债权债务属于同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债权是第三人权利主体的,该债权不因混淆而消灭。合同债权是他人质押标的的的,合同债权不得因混淆而消灭,否则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另外,法律上有例外的,债权不因混淆而消灭,现实中应避免债权债务混淆的滥用。因债权债务混淆损害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可以要求赔偿或者恢复原状 以上是《法律》编辑组织的“债权债务混淆的效力如何”问题的相关知识。本网站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咨询。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输入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