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吸收合并方案的选择 |
释义 |
企业吸收合并方案的选择实例:a公司是一家盈利能力强、业绩优良的企业。截至2006年底,其净资产公允价值约4000万元。B公司近三年亏损(2004年亏损200万元,2005年亏损200万元,2006年亏损400万元,税前可弥补亏损总额800万元)。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约为0,濒临破产。为利用B公司现有资源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a公司计划于2007年初吸收合并B公司(假设合并过程中非股权支付为0,合并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每年弥补亏损前10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被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支付的金额不超过支付的股权面值(或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的20%,被合并企业不得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收益或损失,也不得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企业所得税,由被合并企业承担。上一年度亏损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被合并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有关的收入继续弥补。具体计算公式为:被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亏损的收入额=被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亏损的收入额×( 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弥补受法定弥补期的限制,“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0,根据上述公式,B公司的亏损将不在税前弥补 规划方案 如果B公司的亏损能够在税前全部弥补,那么企业将可能少承担264万元(8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a公司与B公司合并前,应创造条件弥补税前亏损。笔者认为,在合并前,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即a公司的股东可以购买B公司的全部股权,a公司的股东可以向B公司的股东支付象征性的现金或其他利益。这样,B公司实际上已经成为a公司的关联企业。根据国税发[1998]97号文件的规定,B公司在股权重组前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继续弥补。在此基础上,a公司与B公司合并可采取以下方案: 方案一:保留B公司法人地位,a公司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B公司支持,或将部分盈利项目转让给B公司生产销售,这样B公司就可以扭亏为盈,自己弥补亏损。在弥补亏损期后,与A公司合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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