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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释义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同于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指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一般来说,没有特别约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实际转让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受让人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问题,即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之日起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双方适当履行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才能实现。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无效的,股权转让无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仅决定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取决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股权的实际转让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将股权交付受让人,也可以一方或者双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交付股权、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但尚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人有权要求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转让人有权要求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公平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对于一个具有良好的产权结构和经营效果的公司来说,股权转让意味着更多的利益。相反,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当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本不负债时,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将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具体表现为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权转让事实和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转让点,从通知完成之日起计算。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新股东处分其股权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新股东自称为公司股东的,应当以公司发给他的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或者股东名册登记为证据。受让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
    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权利p>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当采取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转让方式,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或者公司股利分配决定基准日前5日,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不得变更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公司有义务将股权转让的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的修改、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变更。公司董事有及时处理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有配合和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对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判断。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除另有约定外,转让人的主要义务即告履行。至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态度和行为,往往不受转让方的控制。受让人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者行使股东权利,转让人无过错的,不承担后果,法院不支持受让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公司过失或者拒绝履行义务,致使受让人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起诉公司和/或董事获得法律救济。法院可以命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不包括任何妨碍股东行使权利的行为。股权交付包括股权变更和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均采用股东所有权证的形式,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履行的记录。权力和职能的转移是指股东实际行使的权利,如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和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所有权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上对股权的承认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力转移的价值在于股东财产利益和其他权益的实际行使。所有权的变更比权力和职能的转移更重要,因为没有所有权的支持而行使权力和职能就没有合法性。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所有权变动而不转让、所有权变动而不处理的情况,这就为股权转让纠纷埋下了祸根。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受让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得履行或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防范受让人不履行股权转让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违约金或者违约赔偿的范围以及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人可以要求受让人作出担保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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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