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股利能否单独转让 |
释义 |
股东分红权能否独立转让?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立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60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60%;乙方出资300万元,占公司股本的30%;出资100万元,占公司股本的10%。公司成立后,丙方将75%的分红权(占公司总股本的7.5%)以协议约定的对价30万元转让给甲方,并保留其余25%的分红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5%)及返还全部出资的权利。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将其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某,但在转让协议中,甲方同时声明保留上述7.5%的分红权。后来,C将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了丁某。丁某据此办理了公司变更登记,取得了公司共计70%的股权。公司产生利益后,甲方主张上述7.5%的分红权,但未能实现,由此引发纠纷 ,本文将对股东分红权是否可以单独转让进行探讨和分析,转让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依法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因此,“公平是一项综合性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产权性质;另一方面,股权也具有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性质。我国《公司法》对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其中,产权主要包括《公司法》第35条规定的分红权和《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大会的知情权、表决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提议权、召集权、主持权等一般属于股东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是为实现股东财产权服务的,即行为权(或手段权);财产权是目的权,在公司法实践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即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他人,如委派他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东转让或者委托他人行使这部分权利,不构成实质性的股权转让。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了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东分红权能否单独转让?这种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我国《物权法》对物权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它不仅调整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了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处分上,体现了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保护和管理方面,一方面,产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产权登记参与产权管理,体现了国家意志《物权法》第九条规定:“设立、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得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方面,《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交付时起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产权转让和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转让;同时,为了保护和管理财产权利,国家依法建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