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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存在哪些问题
释义

1、 股权转让问题(1)未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虚假出资,即“无偿取得股份”或“无偿取得股份”。无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除非未出资的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隐瞒未出资的事实真相,受让人受到欺骗,否则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不应视为无效;只要未出资的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双方知道未出资公司股权存在的事实,受让方自愿承担补足未出资公司股东股权的责任,这不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更有利于公司资本的充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是五名以上的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资金设立的方式。”因此,中国法律不承认设立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除外),但对公司成立后设立一人公司未作明确规定
    (3)股权转让中含有部分权利和职能内容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本文认为,股权内容包括两种权利:私利和共同利益。自利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请求公司盈余分配的权利、请求分配盈余财产的权利、请求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共同利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和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的权利、知情权、咨询权、起诉权等参与性权利。自利权必须以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为基础。虽然自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但盈余分配请求权和盈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批准才能行使。这是一个预期的权利。它不能独立于股东而存在,必须依附于股东。当然,它离不开股权和转让,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都是公司收购行为,它们有各自的特点:1.主体和客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收购对象是目标公司的资产,两者的债务风险不同。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责任,目标公司的原债务仍由目标公司承担。但是,由于目标公司的原始债务对未来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收购公司在进行股权收购前必须对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进行调查。收购中目标公司或有负债难以预测,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债务风险。在资产取得中,资产的债权债务一般是明确的。除环境保护、职工安置等法律责任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因此,资产收购侧重于资产本身的债权和负债
    两者在税收上也存在差异。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但与目标公司无关。除合同印花税外,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的公司股东可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在资产收购中,纳税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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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1:3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