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以股东签署协议、足额出资、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前提。因此,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会有许多法律文件明确股东身份和公司持股比例,成为确认公司股权的主要证据,如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约定,公司股东协议、公司股份登记、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决议文件、股东名册、工商部门登记文件,这些都可以作为判断公司是否享有公司股权的证据,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从只以工商部门登记文件为准绳的原则,转变为内外差异的原则,即在审查标准上,工商登记中标明的股东不再作为确认股权归属的标准,而是从形式审查到实质认定,公司股权确认不涉及争议当事人或者公司外第三人的,法院将根据上述证据作出综合判决,然后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涉及第三人的,根据工商登记机关的文件作出判决,以维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涉及公司和股东的,以股东名册为准,而上述登记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即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名册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在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变更名称前,涉及股东关系的,主要权利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大会决议和股东实际出资情况、股东对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