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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这种股权转让有效吗
释义

【案例】
    

2002年11月21日,原告徐某某、薛某某成立**山水森林生态农场有限公司,原告持股20%,薛某某持股80%。2005年12月30日,未经原告同意,薛某某将原告2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薛某某,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6年4月19日,被告薛XX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
    2007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薛XX将原告所持20%股权转让给被告薛XX的协议无效。2007年8月21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对**林公司因提交虚假文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作出行政处罚。原告遂起诉确认被告薛XX与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薛某某无权处分原告在**林公司的股权,因此股权转让触犯法律,应当无效。原告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根据《合同法》第51条,薛XX与北京XX贸易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经债权人追认取得处分权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合同有效。本案中,因原告徐某某自始至终未授权薛某某,且未作出批准或授权的行为。因此,被告薛XX无权处分原告20%的股权,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定被告薛XX与被告北京XX贸易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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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4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