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股东a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界定为股东a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初始意图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此处所附的停止条件,是指包括股东B在内的剩余股东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如30日)内,未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a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包括股东B在内的其他股东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a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理论上消灭,这种可能性也出现了:当股东B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第三人愿意付出更高的代价,承担更多的买方义务;作为回应,股东B也可能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并承担买方的义务,获得更高的对价;这种竞争可能会持续很多轮,直到其中一轮停止。股东a可以出于私利将其股权转让给出价较高的人。因此,股东B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可能是一次性行为,也可能是多个竞争的动态过程“鹬蚌相争,渔夫得利”。股东乙与第三人多轮竞争的动态过程,既能充分体现股东乙与第三人意志的自主性,又符合股东甲的最大利益。当然,转让股东a应经常履行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