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转让有何限制
释义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转让条件是否有效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区别对待:1.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比《公司章程》更为有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三分之二或者四分之三通过,甚至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这些规定是否应该有效和执行?利害关系人认为本章程的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应当无效。无论这种观点是否成立,笔者认为当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高于《公司法》的规定时,公司章程的性质有三种学说,一种是契约论。本条认为本章程由股东或发起人协商制定,公司成立后对股东或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其订立和效力上看,具有明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第二,自治规则理论。认为本章程不仅对参与制定本章程的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在特定条件下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后继股东和第三人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章程,是公司及其成员的最高行为准则。三是全面。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中关于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和出资的规定具有合同性质,而其他大多数规定具有自治规则性质。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公司章程关于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规定,应当属于股东自治规则。如果股东自治规则不与强制性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则应具有效力。(2)有限公司的性质由于有限公司的人性化合作的特点,它注重股东之间的稳定和长期合作。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比《公司法》的规定更为严格,则可以加强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性和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虽然《公司法》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也就是必须经过一定比例(过半)的股东的认可。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符合比例要求的,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符合《公司法》规定比例的,为有效。对此,我国《标准化法》也有类似规定。该法第六条规定:“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更严格的企业标准,并在企业内部实施。”
    (3)外国法规
    根据法国《商业公司法》第47条,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股份转让的条件,与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四分之三不同的,该条件有效。根据修订后的美国标准商业公司法,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于或者高于本法规定的法定股份数或者表决权条件。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不如公司法规定的有效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一(甚至更低比例)同意。不管这样的规定是否有效,我认为它应该是无效的。因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是强制性规范,“多数同意”是最低要求,而不是指导性标准。公司章程的规定低于《公司法》最低要求的,公司法未作规定时,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限制的效力有些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要求转让股权的,他们必须在三个月内(长或短)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该条款是否有效不在公司法的范围内。实践中,众说纷纭。持无效意见的认为,股东有转让股份的自由,公司章程不应超出公司法的范围对股份转让作出特别限制。持有效意见的人认为,公司章程可以作出与公司法规定不相抵触的特别规定。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即有效性理论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23:5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