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
释义 |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持有股东;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股东大会议题明确、决议具体的,不得对前两次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非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其持有的股份存放于公司,直至会议结束股东大会闭幕 以上内容由法律咨询网.com小编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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