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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的规定
释义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出席股东大会的非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五日前将其持有的股份交存公司,直至股东大会闭幕。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他/她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个投票权。但是,本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的,公司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零六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股享有与应选董事、监事相同的表决权,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长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簿、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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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