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对股东大会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⑧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⑨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⑩ 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书面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证监发[2006]21号)股东会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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