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 |
释义 |
股东大会通常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由于股东大会的定期召开大多是法律强制的,世界各国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一般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指因发生涉及公司和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而不能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国际上有列举式、抽象式和合并式三种立法模式。我国采用的是上市模式。《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的资本金(3)应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会议时。德国、日本等国的法律都采用抽象立法,即没有具体列出召集的条件,而是将决定权留给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1)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开”,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体会议应当随时召开然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采取了合并的方式,即在规定了抽象的召集条件后,列出了法律认为重要的事项。其规定是:临时股东大会可以在必要时随时召开,特别是涉及公司章程变更、公司改制、限制股份转让的新规则、承认董事竞争等事项时,董事私下交易责任的免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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