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担保公司审批程序 |
释义 |
项目所在地商务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移交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条件: (1)投资者资格条件 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合资形式设立从事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具备设立担保公司所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担保公司的,中国投资者资信良好,申请设立担保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中国投资者)超过两个的,申请设立担保公司前一年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持有大量股份的外国投资者中至少有一个符合上述条件(2)设立担保公司的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美元,全部以货币支付。有符合担保机构资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报刊导报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为中小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为购买耐用消费品和消费性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与担保有关的投资和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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