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
释义 |
发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件编号: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二次修订)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020209实施时间:20020301内容分类:1992年3月1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外商投资综合规定》;1999年11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18日通过的决定,对2000年修正,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部地方性法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修正案,包括《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优惠待遇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市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第四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有利于本市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禁止兴办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无治理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企业。第五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事项,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职责进行认定和考核,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批准的合同、章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第六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效率。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区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级审批权限审批;需要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由中国投资者提出。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法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设立合资、合作企业,还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协议。公司设有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的,提交的文件还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审查同意。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书和完整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通知后,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正式文件和附件:(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各方代表及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五)企业董事会、合营管理机构候选人名单,各方委派书及被委派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7)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的有关租赁协议和房地产证明(8)进口设备清单和常年进口材料清单(9)其他必要附件。以国有资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应当同时提交依法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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