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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暂行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文件编号:甘政发[1992]1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在甘肃投资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在我省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按照投资方向进行投资和经营。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2.报经批准的合同、章程;3.签发批准证书;4.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第二章项目第五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部门是省计划委员会、地方办事机构、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省各司局,并由省发展社区管理委员会确定。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审批。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省内不需要平衡的资金、原材料、能源、进出口等问题,可以由地方办事机构和国家、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并报省主管司局,并报省计委备案。省确定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批准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计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第六条经省计委批准的一般项目,申请人(合资企业中方)应向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将一式五份移交省计委。外商投资企业由投资者本人或委托人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一式五份。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项目,须经省经贸委批准后审批。特殊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批。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报省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制项目可行性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意见报送省计委。超过10天视为同意。第八条总投资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项目,外部配套条件不需要审批部门平衡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填写审批表和说明,并经省级主管部门、州、市人民政府或地方政府批准,作为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另行报批。对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自筹资金结余的项目,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申请人持合同、章程到政府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申请批准证书后,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并向计划贸易部备案。第九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必要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批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事先通知申请人,并报省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办公室)备案。第十条项目审批部门要求项目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时,申请人不得拒绝提供。第十一条地方办事机构、地市人民政府、省各司局、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项目备案文件送达省计委。省计委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有异议的,可以指定审查或者撤销批准文件。第十二条未经省级以下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申请人可以提请省计委审查。未经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可以向省外商投资办公室申请复审。第三章审批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章程。第十四条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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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9: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