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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账户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方便企业正常开展业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企业在境内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开立的“基本外汇账户”和“专门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外汇账户,是指经常项目收入用于经常项目和核定资本项目支出的账户;外汇专用账户,是指有特定收支范围的账户,包括境内金融机构的资本项目、外债及转贷专用账户、还本付息账户和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是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机构。第二章开户第六条企业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有关材料在注册银行开立外汇账户;不同类型的外汇账户可以开立不同币种的子账户。第七条企业应当持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开户通知书,在开户银行开立资本金专用账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只有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才能开立基本外汇账户。开立基本外汇账户,必须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开户通知书。第八条企业可以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再)贷款登记证,在开户银行开立外债、外债再贷款或者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第九条企业可以开立偿还外债本息专用账户,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立外债还本付息账户的通知》或《关于开立外汇(转)款还本付息账户的通知》,将外债转为境内金融机构的贷款或外汇贷款。第十条企业因业务需要确需异地开立基本外汇账户或者外汇专用账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持注册地外汇局批准文件到注册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第十一条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开户银行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注明开户银行的名称、币种、账号和开户日期,并加盖银行印章。第三章账户使用第十二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基本外汇账户可以办理经常项目收支和资本项目支出。第十三条外汇资金专用账户的收入以企业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金为限,支出以经常项目支出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为限。第十四条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只能是企业借入的外债、外债转出的贷款或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支出仅限于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付汇。第十五条企业取得的外汇收入,可以存入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也可以用人民币购汇三个月内还本付息的外汇,存入该账户。还本付息专用账户的支出,以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为限。第十六条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结汇,超过核定限额的,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售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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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22: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