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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就业自主权和职工工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保险福利费,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实行区域管辖,市劳动局负责我市市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管辖;各县(市)劳动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第二章用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工计划,由企业董事会根据生产需要自行确定,报劳动部门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招聘。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招工的条件,由董事会自行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综合考核,择优录用。严禁招收未成年人和不满16周岁的学生。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职工,首先从中国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原职工中选拔;用人单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招聘;我市公开招聘劳动者,应当优先录用经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当本市招收的技术工人不能满足需要时,也可以异地招工,但就业工人的户籍和伙食关系不变。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各单位招收在岗职工时,除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岗位不予更换的人员外,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允许其流动。第八条中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不聘用中国企业原职工的,由原企业负责安置。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从各单位招收在岗职工的,应当向原投入培训的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填写《劳动手册》,建立人事档案。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后,将标准文本报劳动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生产任务、合同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期满,自行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一)试用期满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录用条件的;(2)因病、非因工负伤,经治疗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3)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15日以上,自动离岗的;(4)被免职的因劳改、劳动教养被撤销企业名称,或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撤销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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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