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工作的意见》 |
释义 |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文件编号:津政发[1991]20号各区县、各委、局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做好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计委关于做好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务院批转物资供应部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工作的通知》(GF<1990>39)精神,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现状,提出以下意见:1。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的宏观指导,对物资的需求量不断增加。全市物资部门要按照“力争在两三年内尽量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国内原材料”的目标,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工作。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是经市计委批准为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物资服务的综合性物资企业。公司在天津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设有常驻代表,负责协调物资供应等事宜。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要有专业物资公司做后盾,专业物资公司要以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为服务窗口,积极做好供应服务。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受市计委、物资局委托,负责编制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季度)物资需求计划,报有关部门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和材料。年度计划是在去年10月底前制定的,季度计划是在季度前15天制定的。在物资综合平衡中,安排部分计划物资,由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根据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组织订货,与物资部门专门投放的物资相结合。2、 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资源,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建设的原材料、燃料、机电产品供应。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解决问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公司、本市其他专业物资公司和生产企业,也可直接从国外港口和国际市场采购。列入市、主管局(区、县)生产计划的产品,由市、主管局(区、县)负责安排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列入市外贸采购计划的产品,由外贸部门组织来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自行购买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原材料在中国境内不能生产或者供不应求的,可以按照经济贸易部批准的经营范围,委托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和其他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也可以由企业自行进口。外商投资企业代理进口的物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对减免税的物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供经海关批准的减免税文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小批量的特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可以先进口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物资,按照批准的进口物资计划和配额免税进口,并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海关对保税仓库内的货物进行监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机电产品除外)。实施中不能享受免税的部分,按规定缴纳税款。具体监管措施按海关规定执行。3、 供需双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供货方式。物资供应范围包括: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及制品、汽车、机电产品等,对于不属于物资系统经营的物资,外资企业物资公司要积极帮助衔接,做好咨询服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物资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应方式,逐步按照国际惯例组织物资供应。供应方式主要包括:定点定量供应。对产品稳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大量原材料,物资部门应帮助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直接供应。合同配套供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维修、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所需的配套材料,由需方提出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物资部门应充分发挥综合优势,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配套供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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