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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释义

第4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具有出口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p> 2。删除第11条第1款
    3。第十五条修改为:“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其他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采购。”。此外,删除第18条第3款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经国务院第四届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法所称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出口产品或者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投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家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税;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国务院授权。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第八条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人法规定的,第九条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内来华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外资企业合并或者发生其他重要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外资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聘用中国籍员工不得干涉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聘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燃料和其他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由保险公司依法承保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纳税,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境内开立账户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合法利润,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劳动期限外资企业的经营,由外国投资者申报,并经审批机关批准。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终止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清算结束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除清算外,外国投资者不得处分企业财产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经营时,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第二十四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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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