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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释义

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期限能否要求工伤赔偿在法律意义上,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有劳动能力,以社会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自然人,在用人单位管理下工作,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领取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一系列劳动权利,工伤保险是其中之一,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体工商户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为保障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而设立的,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鉴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此可见,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护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在有限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不履行义务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待遇等费用。作为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工伤鉴定的补救措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根据工伤事实,工伤赔偿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能,是一种行政行为。因用人单位原因或者本人原因,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残疾认定,而其他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能等同于或视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因此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和工伤赔偿。如果仅仅按照普通民事赔偿案件来处理,势必对劳动者不公平。作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虽然司法机关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认定工伤,但可以根据工伤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法决定是否支持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请求,结合其他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残疾鉴定,在上述介绍的基础上,更加公平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认定超过期限后,劳动者是否可以申请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信您在阅读了以上介绍后,对工伤认定时限以外的工伤赔偿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com的律师,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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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