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发行债券 我国《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记载下列事项: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名债券数量;记名债券数量;记名债券的数量;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和债券编号;债券总额、票面价值、利率、还本付息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日期。无记名债券的发行程序更加灵活,流通更加方便 二是对债权人的保护 记名债券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而无记名债券不属于到期债券,因此,除非证明债券持有人在取得债券时有重大过失,否则依法推定债券持有人为合法持有人。因此,如果无记名债券被盗、遗失或灭失,则不可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发行新的债券。第三种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转让债券,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办理转让手续前,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债券受让人未办理上述手续的,本次转让仅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仍仅与转让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在债券持有人在合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向受让人交付债券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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