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适用是什么 |
释义 |
1、 本文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集团;第二,人格独立。所谓人格独立,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有限责任、独立的经营管理。公司的这种独立人格使投资者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资本集中和投资激励的作用。可以说,公司制是目前最适合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经济主体形式。公司制度已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其重要性已达到“公司的规范性和性质一旦发生剧烈变化,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自美国学者里尔的《公司权力与社会责任》)。然而,公司的人格独立性也常常被滥用为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工具。这种滥用表现为:当公司用户是或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用户以公司为法人,具有独立人格,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不应以承担公司责任为辩护,拒绝承担责任,企图逃避法律或义务,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制度混乱,尤其是几次“公司热”造成的严重后遗症,而我国立法的空白,使执法人员难以制止和惩治公司的滥用行为,这实际上有助于公司利用各种各样的行为逃避法律和逃避债务,中国企业法人人格的滥用已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极大地影响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法律保护的形式多种多样。本文主要研究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逃避执行和债务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人格滥用主要有以下表现:(1)公司人格先天缺陷。主要表现为:创始人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实际无法人财产;或者借用、划拨验资资金,取得法人资格后提取。这些所谓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设立,法人资格是虚假的 以上情况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法院执行中是大量存在的。由于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表面合法性,受害人往往无所事事,这使得法院的执行法官既痛恨又无能为力。如何采取对策已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第二,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适用从以上滥用公司的情形来看,如果坚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承认公司形式使用的表面现象,势必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众的利益,违背社会正义和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寻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美国法院以判例的形式提出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完善了公司制度。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英美法系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公司形式被他人操纵,实际上丧失了人格独立性,被用来逃避法律或义务时,法律将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形态,并要求其控制人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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