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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的影响
释义

1、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明确了本章程的范围。《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含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是公司的成员。他们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公共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的规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 公司法还建立了民事责任机制,保证了公司章程的有效实施。例如,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职责的,公司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提起诉讼。然而,董事、监事和经理是否对股东的诚信义务负有直接责任尚不确定。一般来说,董事的义务是对公司而不是对股东。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起诉董事
    但是,上述一般原则得到了国家立法或司法判例的确认,一些例外情况也得到了承认。公司董事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直接侵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向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主张权利。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董事和股东的一些直接责任,? 例如,日本商法第166条?( 3) 该条特别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人的责任;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还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也没有规定股东代表诉讼。但为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配合境外上市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规定了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诉讼权利。《基本规定》第七条将本章程的效力扩大到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上述人员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主张。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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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3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