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工伤认定 |
释义 |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对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作出相应的赔偿。 <2004年5月前后,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三个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联合出台并非偶然,而是顺应了新一届政府强调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和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1 巧合的是,笔者最近接触到一起交通事故伤害案,与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直接相关。案情大致如下:2004年4月24日,一家公司的员工韩某和李某被公司指派驾驶公司车辆出差。途中,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3人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李某伤势严重,可能致残甚至死亡。道路交通执法部门证实,此次交通事故系司机韩某操作不当所致,交通事故应由韩某承担全部责任。该公司要求提供法律咨询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如果司机韩某操作不当,如果是他的过错,他的人身伤害不是工伤吗?相应地,用人单位或者法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可以免除工伤责任。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是否还需要承担职工人身伤害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员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是否仍需对公司车辆、公路护栏等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5。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是否需要对高速公路护栏和其他财产的损坏负责。在领取工伤保险金后,如果韩某有过错,李某能否同时向韩某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这些问题涉及到工伤和交通安全立法中采用的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针对上述案件所涉及的这些法律方面,本文试图做一些简要的分析和探讨。这些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论述了充分认识并不是奢望,只是把问题暴露出来,并尽可能地提出相关的意见,以便有兴趣遇到类似问题的人对工伤这一概念有一个借鉴,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履行职责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和履行职责而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伤害、残疾、死亡或者职业病。简言之,工伤是指“因工负伤”。工伤保险是劳动法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同时也指过错作为最后的责任要件,而过错作为确定侵权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总之,有错就有责;无过错,无责任;多少过错,多少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一般归责原则 工伤赔偿中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有助于保护经济和谈判地位相对较弱的劳动者,体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理念。这一原则有一系列完整的理论依据和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 1。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2)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3)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外出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场所工作的时间和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受伤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一)疾病猝死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受伤的;(三)曾在部队服役,因战争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书的,而他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定义基本上是否定的与日本、德国等世界主要国家保持一致。以德国为例,根据“over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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